电力公司属于企业单位。
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工业部直供直管的供电企业被称之为供电局,具有行政职能,属于政企合一的机构。然而,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局实质上已属于企业,不再具备行政事业功能。因此,现在的电力公司被归类为企业单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这表明电力公司具有自主经营权和自负盈亏的责任,符合企业单位的特点。
总的来说,尽管电力公司在某些方面可能还保留有行政管理的影子,但从其经营方式、盈亏责任以及法律规定来看,电力公司被明确归类为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