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烟花燃放规定较为严格。在禁止燃放时间方面,全年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是外环线以内地区;二是外环线以外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重点区域,包括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等。在允许燃放时间上,除上述禁止区域和时段外,在其他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日的6时至22时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都将依法予以处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