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专利法中,不受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赌博的设备、吸毒的器具等。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由于被滥用而违反的,则不属于此列。
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这些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不受专利法保护。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等。它们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所以不被视为技术方案。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是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的考虑,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有选择方法和条件的自由。但请注意,药品或医疗器械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过,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这些也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总的来说,这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要么是因为它们不符合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定义,要么是因为出于社会、伦理或法律等方面的考虑,不适合用专利法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