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些主体是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并享有相应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他们通常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构成。行政主体是负责执行行政职能的机构或人员,具有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行政相对方则是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可以包括各种形式的物、行为以及精神财富。例如,物可以是行政机关征收的税费等具体物品;行为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精神财富则涵盖诸如著作权、商标权等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由相关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