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进行规定。
根据这些文件,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这个区片综合地价会考虑土地的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会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在山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如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等,还会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而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则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未利用地则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此外,这些文件还规定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
总的来说,山西省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复杂体系,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