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案件并不都由合议庭审议。
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一审中,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其他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合议庭主要适用于一审除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再审以及重审案件。在这些情况下,合议庭通常由三名或以上的单数法官组成,对案件进行共同审理和裁决。
然而,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由于案情相对简单明了,因此无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议。
总的来说,合议庭审议主要适用于较为复杂或重大的案件,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