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1、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的日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 ;加班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
2、加班时间
(1)标准工时制
工作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2)综合工时制
周期内与标准工时比较后多出的小时数(扣除法定假已按300%支付报酬的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劳动报酬。
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