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为例,摩托车牌照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车管所办理流程
1、到车管所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2、受理窗口领取注销凭证。
二、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号牌;
5、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6、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监销车辆还需提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7、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提供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8、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9、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供出境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10、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11、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供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12、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扩展资料
《北京市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按照办理注销登记当日的日期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注销登记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建立机动车报废信息库,并及时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12个月内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到期予以注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第13个月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公告满30日后,将注销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