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北京市三部门公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房取得的收入,截止至2010年12月07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专家认为,新政策提高了开发商应预支的税款,目的是监管预售资金,收紧开发商的现金流。由1%提高至2%或3%,如果一套房的预售价为每平米1万元,原税款为每平米100元,现在每平米要缴纳200至300元。
开发商预先支付更多税金,会影响到资金链的运转。开发商资金紧张或手起没钱,便不会过度扩张。同时,开发商为加快资金回笼,也不得不降价销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