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2009年)第一条为了规范软件登记档案查询管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更好地为社会公众、著作权人、司法机关提供服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软件登记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软件登记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第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以下简称“软件登记档案”)是软件登记人办理登记时依据相关规定交存的申请表、源程序、文档、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登记事项的原始记载。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查询有关软件登记档案。第五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范围包括:(一)软件著作权登记;(二)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三)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四)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五)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六)其他软件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