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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机构编制总量控制

2024-10-25 05:27:57

机构编制总量控制,行政和事业编制总数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为例:

严格控制乡镇新增机构。乡镇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要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赣发[2001]23号)的规定,在限额内设置,不得突破。

需调整的必须在限额内进行。乡镇事业站所要在赣办发[2001]13号文件规定的限额内设置。今后,乡镇不再新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现有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

坚持进人核编制度,防止人员超编。乡镇增加人员,要先报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有空余编制后,再按程序办理有关增人手续。

人事、财政部门要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为依据,核定人员工资,核拨相关经费,不得随意扩大财政供养人员的范围。凡超编进人,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一律不得纳入核发工资的范围、不予办理调配等手续。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财政、监察部门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清理清退超编、借调和自聘人员。机构改革时尚未分流的人员与在岗人员不能混岗。要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力求做到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扩展资料

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和控制。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机制;

切实把国发[2004]21号和中编密发[2004]6号文件中关于“要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的规定落到实处。机构编制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核编进人”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的管理和体制,并将控制情况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要注意及时总结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市编委办公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江西省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