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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界定

2024-10-24 20:55:10

有明确界定。

根据《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

社团工作人员范围包括:

1、行政、工资关系均在社团的工作人员。

2、企业派驻社团的工作人员。

3、社团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未经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社团办”)批准聘用和借用的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扩展资料:

根据《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

社团对工作人员的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1、社团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向部社团办提出聘任报告,并附上《职务聘任呈报表》和考察材料。

2、部社团办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

3、经部社团办批准后,由社团办理聘任手续。

经批准具有中层及其以下干部人事管理权的社团,可自行聘任,报部社团办备案。

社团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由社团根据岗位工作的需要,按照社团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

社团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社团应参照部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制订社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并报送部社团办备案。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等次作为社团工作人员岗位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