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若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说明就可以。注意看招标文件。
有些就不行,比如:投标人必须是生产厂家就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证明的供应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2005年第27号)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第三十一条: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若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说明就可以。注意看招标文件。有些就不行,比如:投标人必须是生产厂家就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证明的供应商。
生产厂家将产品重复授权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但是,因此导致废标也很可能。
不同法规对此有不同规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2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1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对2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