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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违法还是合法?

2024-10-24 20:46:18

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

扩展资料:

案例

1994年,红古乡政府为扶持辖区内乡镇集团企业某焊材厂,先后向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借款155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后由于无力偿还,红古乡政府(甲方)于1999年1月4日与供销公司(乙方)签订了《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

约定:“双方协商自1999年1月1日起由甲方将所属“焊材厂”整体移交给乙方,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从李某等6人处借的15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偿还”,同年1月8日,红古乡政府将焊材厂全部资产登记造册整体移交给供销公司。同时,双方在焊材厂资产移交明细表上盖章签字确认。

之后,供销公司即接管了焊材厂,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双方发生纠纷,供销公司主张其与红古乡政府之间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具有以资抵债的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