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过户后,原车牌以及其指标可以保留六个月。条件是拥有机动车三年以上。
根据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三章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扩展资料:
机动车过户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