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由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或人力社保部门开具调档函。
2、毕业生持调档函至原档案所在的档案保管机构调取档案。
需要材料:
1、调档函:由省部属、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由主管部门)出具调档函1份。
2、由毕业生就业地或生源地毕业生服务机构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人力社保局出具调档函1份。
3、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保管档案的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部”出具学生档案转递单接收毕业生档案1份。
高校毕业生应将档案存放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具体该存放在哪里更合适,简单地概括成一句话,即“有单位跟单位,没单位跟户口”。
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盖章的,档案应存放至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盖章的,档案就存放到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
此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单位盖章以及部属、省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盖章的,档案应存放至该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处。毕业时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将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
扩展资料:
办公地点:宁波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解放南路257号)一楼大厅11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电话:0574-83867106。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
法定依据:《关于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20号)第一条。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毕业生档案接收和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