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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可以申请长春市低保?

2024-10-25 01:35:21

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注意事项: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扩展资料:

长春低保标准:

长春市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20元,城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920元;双阳区和九台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650元。

榆树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6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524元;德惠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9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710元;农安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650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