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办”和公安政府部门认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综治办”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综治办”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行为经“综治办”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治办”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扩展资料: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