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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是否真的不组织质证?

2024-10-24 23:00:10

1、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审理时,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组织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庭一般不组织质证。  2、如果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予以质证采纳,但同时要对逾期举证人进行训诫、罚款。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赔偿因逾期举证而遭受的交通、住宿等损失。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