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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应该如何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2024-10-24 23:41:12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扩展资料:

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2、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

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