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于是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并一次性缴纳,因此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用之中,即开发成本中。
如果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可能不同,则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因为会计与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均为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所以土地使用权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扩展资料:
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依据该规定,该公司在购买的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应该将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造的厂房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土地使用权价值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也应该分开计算。
举例说明如下:2010年1月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为2000万元。
公司在地上自行建造生产车间,领用工程物资3000万元和原材料1000万元,应负担职工工资18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2030万元。
该工程已经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为50年,厂房使用年限为2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和计提折旧。
假设不考虑净残值和其他相关税费,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