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互相信任,不沟通,有利益纠纷,不团结。1、永远记住:信任是建立在实际合作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感觉到信任他人。合伙经营有利有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它的优势来掩盖它的劣势。那些害怕账户管理的人将吞下这笔钱并付账。双方必须讨论账目的细节。接受相互监督是基础。否则,您将检查他管理的帐户。讨论好处,你吃了多少,他吃了多少,为什么他吃得比你少,为什么你吃得比他多,你必须在一开始就解释清楚,否则就会发生,为什么我吃得比你多。一旦这种情绪产生,争端就不可避免地形成。确保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最终决策者。这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股份不必平等分享,但必须是高和低的,否则将来会发生事情。伙伴关系与合作,我们必须有能力做到这一点,而平庸者则让它发生。合作是智慧的结晶,必须与外界保持一致。过分强调过去的友谊或友情,不注重更多的沟通和交流。最后,双方必须有耐心。拓展资料:1、关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合伙企业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合伙人的权利是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利润的分配;其义务是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的经营损失,并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资。由于合伙企业是人为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些具体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是,该法还规定了一些合伙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上述出资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其他出资需要评估、估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工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确定。3、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分别以合伙方式提供资金、材料、技术等,并根据协议共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协定提供技术服务而不提供资金或实物,但同意参与剩余分配的公民应视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