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别: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1.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享有行政权,并自行执行该区域的行政事务。中央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部门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在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处,须经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2.在特别行政区,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者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者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者团体接触。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划的简称。它是国家的区域划分,实行分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下列行政区划:国家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市政当局和较大的城市分为区和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和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3.第三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规定。法律是以不同的方式制定和执行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极少数内地法律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不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拓展资料:除属于地方性问题和具体行政事项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政治法规,经济文化特色,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