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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反《旅行社条例》做出的处罚有哪些

2024-10-15 19:31:36

一、未取得相应许可,经营国内、入境、出境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若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若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若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若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五、受让或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六、旅行社未按规定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七、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九、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若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无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十、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若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条目省略,共32条)六十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六十五、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十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