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询相关规定:因为原条例不够严谨,不能更好的实施。《山东省供热条例》的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