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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起算标准是什么

2024-10-21 05:56:31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赔偿金额依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2.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农民的误工费为42.31元/天×误工天数;居民按职业误工费计算。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4.交通费:根据就医或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5.住宿费:当事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15元/天。7.营养费: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根据伤残程度和医院意见,以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8.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