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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区别有哪些?

2024-10-20 08:41:56

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区别是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不一样。“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拓展资料:1,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中国古代农业税收以什么为标准中国的农业赋税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贡赋制。2,《孟子,滕文公》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即通常所说的“贡、助、彻”。农业赋税始终是和国家的土地制度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我国古代曾进行过多次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具有代表性的有:鲁国的初税亩。春秋以前,土地实行井田制,归王室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日益增多。由于私田不属于王室所有,无须向王室交纳贡赋,全部收获都归私田的所有者支配。这就冲击了“田里不鬻”的土地制度,动摇了助耕公田的井田做法,瓦解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改革。据《公羊传》记载“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即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税率为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我国农业税赋制度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