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不能附加条件,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能生效。票据则不同,票据的性质和票据正常流通的实践要求,背书转让票据,只能是单纯性背书,即背书是无条件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背书人一旦在转让的票据上签名,则要承担作为背书人的义务:必须保证被背书人(以及在此之后合法取得该票据的人)肯定能得到票据的承兑及付款;必须保证背书人(以及在此之前在该票据签名的人)签名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在取得背书后,即得到该票据的所有合法权利:背书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汇票付款方要求汇票承兑及付款;若汇票承兑遭拒,被背书人可以向其直接背书人及曾在汇票签名的“前背书人”(包含出票人)要求兑付。拓展资料:汇票(Money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