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和20%。根据《浙江省本级及各地市地方财政收支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浙江省各地区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和余杭区的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25%。杭州市临安区、富阳区、建德市和桐庐县的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