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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以前合同纠纷如何运用法律

2024-09-29 22:41:38

1981年以前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类型进行运用1950年中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第一个合同法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1、对于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民国时期,购销合同纠纷属民事审判。50~70年代,收购、包销、代购、代销等合同纠纷属民事审判。80年代始,购销合同纠纷归经济审判。2、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民国时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属民事审判。解放初至70年代,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属民事审判。80年代始,归经济审判。3、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国时期,借款合同纠纷属民事审判。50~70年代,私营、合营企业与银行、信用社间的借款为公私纠纷或债务属民事审判。80年代始,归经济审判。4、对于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此类纠纷,80年代开始诉讼。5、对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80年代初,上海出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因不具备联营条件终止合同、联营一方违约、协议条款责任不明或经营不善亏损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