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