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陪产假天数应当是按照男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的。但是三天是不合理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是十五天。在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是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到三个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以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的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的时候应得的工资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增加产假60天,并且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是照发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