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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雨污分流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规定!环境执法中要求企业雨污分流有何依据?

2024-10-13 03:57:50

企业雨污分流好象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但在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清洁生产审核条件里面都有的。有城市下水道,并且建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应该逐步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雨污分流新建企业环保“三同时”中要求的,要求雨水与污水管线分开。扩展资料环境执法的特征:环境行政执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环境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性即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可自行决定或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无需与环境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二)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部门性有权从事环境行政执法的部门,除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有许多相关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公安等部门。正因为环境行政执法具有多部门性的特点,所以环境行政执法特别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和配合性。(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其手段包括环境行政确认、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裁决、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征收、环境行政补偿与环境行政赔偿、环境行政指导等。一些国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相结合产生了环境行政刑法制度。另外,由于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点,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很高的技术性要求,因此执法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环境科学技术知识。(四)环境行政执法具有超前性即环境行政执法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在环境被污染或破坏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后,而是在其发生之前进行的。这种执法的超前性经常表现为通过行政制裁及时制止危害环境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