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是行政机关为管理行政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2、在形式上,息诉罢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3、在实质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与处理信访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职责。4、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为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政府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