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过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纵容罪”这一罪名。若需要描述类似概念,可使用“纵容包庇罪”。该罪行成立需满足以下三大要素:1.主体特定,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2.主观故意,即明知罪犯仍包庇纵容;3.客观行为,如向罪犯通风报信或提供逃脱惩罚之便利等。然而,实际定罪量刑需结合犯罪情节及后果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