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中必须包含的承诺: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原则: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动态的,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更新的奋斗目标。3、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时,文字要简练,易于使组织全体员工及相关方理解。4、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反映组织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体现组织在一定时期的奋斗目标。5、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与组织自身和区域环境相适应,要有针对性,不要写成口号式。职业健康安全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