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现役军人子女入小学的,可凭军人证件,烈士证,所在团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在严格执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政策的同时,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入学,特别是烈士、驻外维和军人等为国家作出较大贡献的军人子女,最大限度优先安排入学。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三条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第四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