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周岁“在我国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而且收养和放弃收养都有严格的规定,所以收养前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不能冲动决定收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定。在法律效力上,收养是一种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社会意义上,收养是一种社会家庭关系的重要补充方式,不仅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或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下,享受家庭温暖,得到健康成长;同时,也能帮助一些单身人士、失独家庭或不能生育的父母享受天伦之乐,晚年老有所养。然而收养制度中的异性收养问题,由于收养人系无配偶者,被收养人又系异性,往往涉及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等问题,一直引发社会关注和网络热议,这也促使我们从法律视角重新审视这一社会问题。异性收养是否存在法律空白?罪恶之手是否仍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如何防范收养人借收养之名侵害未成年人?其实,这些问题都能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制度中找到答案。一、异性收养制度的特殊要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上述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系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特殊规定。由于法律上允许单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为了防止借收养之名性侵未成年人或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对异性收养规定了如下特殊要件:1.年龄差距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因此,异性单方收养时,应具有40周岁以上(包括40周岁本数)的年龄差距。此处与旧《收养法》相比,涵盖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也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与某些地区立法仅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20岁以上相比,我国《民法典》立法采用“40周岁”年龄差,更有利于保护异性被收养人的权益,生理年龄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异性收养性侵犯的发生概率。2.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旦在法律上形成收养关系,双方之间成立拟制血亲,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上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血亲,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即便被收养人日后成年,异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亦受此条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双方不得缔结婚姻,进而遏制了“养女变养媳”这种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