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企业职工从1995年开始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