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人均耕地不足一分,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9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县郊及工业用地密集地区周边,人均耕地高于一分不足一亩,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5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3、位于城建规划范围内,人均耕地一亩以上,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16倍以下,其它地区,按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