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10%:18%:18%:54%,市级10%:18%:72%,省级10%:90%。按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中央、省、市、县10%:18%:18%:54%的比例进行分成;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中央、省、市10%:18%:72%(含部分县)的比例进行分成;省级征收的水资源费按中央、省10%:90%(含部分市、县)的比例进行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