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协议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明,前提为商标被许可人确实实施了商标应用于商品或其包装、用于广告宣传及销售文件等用于识别来源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即为将商标置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展销会等商业活动中,以示识别商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