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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与同住人的动迁分配问题探讨

2024-12-18 11:54:43

原政策倾向于平均分配,然而根据上海高级法院的特别规定,也存在少数例外情况:例如承租者或共同居住人员因年老体弱、经济困乏,即便按照平均分配获取的赔偿金仍不足以购买住房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另一方面,若承租者或共同居住人员在获得公租房权利之时已曾投入大量资金;此外,对公租房中居住的未成年人群体负有实质性监护责任的成员,这三类人群将可获得更多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