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资格如下:家庭成员需连续三年以上在户籍所在城市拥有非农业人口常住户口,并在实际居住;家庭成员间必须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申请日前五年内无房产交易及赠与行为记录;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16平方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均需低于设定限额。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