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要件:本罪重点针对的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所谓金融,即是货币流通及信用活动的综合体现。客观要件:本罪主要表现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银行法规,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满足特定条件,遵循严格的申请审批流程,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或相关分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方能合法运营。若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或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将被认定为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实施者既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因素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均不构成此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需要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违法行为,且明知自己正在私设金融机构,却依然决定设立,并期望该行为导致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不良后果。至于设立的真正动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若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则可能又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此时,应当按牵连犯的定罪原则,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