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1.保护范围《巴黎公约》确立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此外,公约强调了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理解,涵盖工业、商业、农业以及采掘业,并适用于所有制成品和天然产品。2.国民待遇原则该公约规定,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应享有与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无关的国民待遇,即各成员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本国国民的便利。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正当的工商营业所,同样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指的是,若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国提出一项工业产权的正式申请,则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或12个月),该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提出申请时,后来的成员国应将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即使第一个申请被驳回,优先权依然有效。4.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根据《巴黎公约》,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给予某一申请工业产权保护,而在审查时,不应考虑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的授权情况。5.强制许可原则公约允许各成员国在特定条件下颁发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未能提出正当理由。6.驰名商标保护无论驰名商标是否已获得商标注册,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保护驰名商标免受不正当竞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