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享有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其行使该权应于遗产处分前,运用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若未表态者,将被视作同意继承。对于遗嘱受益人,应自获悉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舍弃表示;逾期未有回应者,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