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司满足解散条件时需自行组织清算。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公司应设立清算小组展开工作。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团队由股东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则由董事或股东大会选定的人员组成。若有特殊情况,法院将介入清算过程。如公司未能按时组建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法院接手后,清算流程将由其主导。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