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寻求当地劳动行政机构协助索回欠薪。此外,亦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若仲裁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进行诉讼以追讨应得的工资款项。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