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中标行为违法无效。若当事人已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其投标资格已失效,无法参与正常投标。根据《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单位应否决其投标。即便中标,也属无效。公民或单位有权向主管部门或监察局投诉,要求查实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招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需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且需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指出,如投标文件未盖章或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提交多份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超出或低于规定范围、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一旦发现当事人在暂停投标资格期间违规中标,相关方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或监察局报告,以便及时调查并纠正违法行为。此举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秩序,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单位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标能力。若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即便中标,也属无效。此外,对于任何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公民和单位有权向主管部门或监察局提出投诉,要求查证并处理。主管部门和监察局需依法调查并纠正违法行为,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综上所述,当事人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若中标,该中标行为显然违法无效,必须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